深交所证券会创业板改革为下一步中小板和主板注册制改革奠定基础

2020-09-02 09:57:01

酝酿两年多的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终于落地。

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此前证监会已发布多项规章及配套规则,《意见》的出台意味着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各项规则制度已全部齐备。

8月24日,首批18家创业板试点注册制企业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称,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是资本市场建设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它吸收了科创板注册制改革的良好实践,为下一步中小板和主板注册制改革奠定基础。

试点案件集中管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意见》是继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姊妹篇,是最高人民法院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安排而专门制定的又一部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遵循了新证券法中股票发行逐步实行注册制的路线图,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与时俱进、与法同步的积极性。

刘俊海说,《意见》的最大亮点,是对实行注册制创业板上市公司所涉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规定相关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交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试点集中管辖。

刘俊海认为,实行创业板案件纠纷集中管辖,类似于科创板案件一审交由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摆脱地方保护主义对案件审理的干预,统一裁判标准,不会出现同一案件不同地法院判决结果不一的不确定性。而且,选择上市所在地法院审理,贴进市场,临近交易所,有利于实现行政监管、交易所自律管理与司法救济之间的有效衔接同频共振。”

《意见》的又一亮点是提出持续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激活证券集体诉讼。《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认真遵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充分发挥证券集体诉讼震慑证券违法和保护投资者的制度功能。在司法办案中,要立足于畅通投资者维权渠道和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两大价值导向,鼓励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证券代表人诉讼各项程序安排。

“这些制度安排有助于实现‘三升三降’,即提升违法成本,降低违法收益,确保违法成本高于违法收益;提升维权收益,降低维权成本,确保维权收益大于维权成本;提高守信收益,降低守信成本,确保守信收益高于守信成本。”刘俊海说。

多处体现依法从严

近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创业板注册制企业上市仪式上表明了证监会对资本市场监管的态度:“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建制度”是规范市场秩序,优化治理效能的重要基础;“不干预”是保持市场功能正常发挥、稳定市场预期和增强市场活力的重要路径;“零容忍”是强化监管震慑,净化市场生态的重要保障。“不干预”不等于放任自流,要坚持敬畏法治,依法依规办事,重视预期管理,这与日常监管并不矛盾。

证券律师张远忠认为,作为司法文件,《意见》不仅在“建制度”,而且全面落实了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零容忍”,集中体现为多个“依法从严”。

《意见》明确提出,支持配合刑法修改工作,支持依法加大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力度,依法加大惩治证券违法犯罪力度,依法从严惩处在创业板申请发行、注册等各环节滋生的各类欺诈和腐败犯罪。

对于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以及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利益输送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从严惩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金融犯罪分子,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

《意见》还提出,在证券民事案件审理中,应厘清不同责任主体对信息披露的责任边界,区分不同阶段信息披露的不同要求,严格落实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和证券中介机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核查把关责任。

刘俊海认为,《意见》关于对违反信息披露制度提出的举措,体现了证券法加强信息披露监管的立法理念,使信息披露制度“长出翅膀,长出牙齿”。

《意见》明确了对欺诈发行的认定,即发行人一旦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法院就应当依法判令其承担欺诈发行民事责任。而且,司法审查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仅包括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等各种报告,还包括对审核问询的每一项答复和公开承诺。“这种界定,就是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对其发布的所有内容负责,不留死角。”张远忠说。

相关制度加速出台

创业板定位为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被赋予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使命。

自2019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都明确提出,要完善创业板发行上市、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制度,创造条件推动注册制改革。

2020年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证监会于同一日发布三项重要规章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6月12日,上述三项规章正式发布。同时发布的还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证监会、深交所、中国结算、证券业协会等合计发布的近40件配套规则。与最高法院发布的司法文件《意见》相互配合。至此,创业板改革并注册制规则制度全部出齐,推出创业板注册发行制度改革条件成熟。

截至8月19日,深交所受理365家企业创业板首发上市申请,证监会已同意注册23家,18家首批首发企业完成申购。

8月24日,时值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之际,18家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企业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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