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与公积金抵押合同变更和终止

2020-09-08 14:54:16

9月5日,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菏泽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中对贷款对象、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贷款担保、贷款程序和贷款偿还以及合同变更和终止等都做出了详细说明。

《办法》总则中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红公积金贷款),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其中借款人是指满足贷款条件要求,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获得个人住房贷款资金,承担还款义务的债务人,如非特指,借款人包括借款人本人、借款人配偶、及同一笔贷款中共同提出贷款申请的其他符合公积金贷款规定的个人。

《办法》规定,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同时,申请公积金其中一条要求必须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没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等条件。

《办法》中明确要求,公积金贷款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额度=公积金账户当前余额×5十当前公积金缴存月数×2000。

双人缴存公积金的家庭可贷额度为夫妻双方分别计算后的额度直接相加,但不得超过家庭最高可贷额度。符合市委市政府高端人才支持政策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和提高贷款额度。

同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追把1名正常缴存公积金的三代以内直系亲属作为公积金贷款共同借款人,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并负有同等还款义务。

此外,购买一手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每笔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70%;购买二手房或第二套住房的,每笔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6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每笔贷款额度不得高于造价的50%。房屋套数按照申请家庭夫妻双方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以住房作抵押的,每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70%(属二手房或第二套住房的,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60%);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每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有价证券面值的90%,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有价证券到期日。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最高还款额与月收入比控制在60%(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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