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明确了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需要把握的基本原则,并从明确适用范围、简化审批程序、创新审批服务方式、发挥村民作用等方面,提出具体举措。
《指导意见》提出,重点围绕生活垃圾污水、厕所粪污处理、村容村貌提升等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以及农村供排水、村内道路、文化体育等村庄建设领域,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并发布施行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范围。
同时,鼓励对村域内实施的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投资规模较大、技术方案相对复杂的工程,以及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房屋修造类、能源类等项目,不得适用简易审批。已经纳入城市一体管理的村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指导意见》指出,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可以采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方式,合并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环节。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招标采购、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的依据。对于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审批、核准、备案等投资决策程序完成后,方可履行资金申请和审批程序,并在资金申请报告中列明项目基本情况、前期工作完成情况、申请资金的政策依据等内容。
在创新审批服务方式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允许地方结合实际,将小型村庄建设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依法委托乡镇政府实施。提倡简化申报材料,实行一窗受理、综合办理,通过并联审批压缩办理时限,探索开展部门联办、全程帮办,切实加快村庄建设项目推动进度。
此外,《指导意见》强调,地方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把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深入研究谋划,细化配套措施,以流程优化、内容简化、时限缩减为目标,推动村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地方各级尤其是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加强技术服务、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村庄建设项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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