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建设工作又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为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有关国际组织和主要经济体先后就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建立相关制度安排。2018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确立了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测、监管和风险处置的总体制度框架。2020年12月,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制定了《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明确了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方法和流程。
意见稿从附加资本、杠杆率、大额风险暴露、公司治理、恢复和处置计划、信息披露和数据报送等方面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监管要求,在借鉴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国际惯例基础上,结合我国银行业特点和实际监管需要,进一步完善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框架,为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发布后,确定不同组别和类型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具体监管方案奠定了基础。
意见稿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第一组到第五组的银行分别适用0.25%、0.5%、0.75%、1%和1.5%的附加资本要求,除第五组外,第一组到第四组组间的附加资本要求仅差0.25%,且组内暂不设置差异化的附加资本要求,有助于国内银行在确保经营安全的同时用好资本,提高稳健经营水平。目前,《巴塞尔协议Ⅲ》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的附加资本要求是1%-3.5%,2020年实际执行的附加资本要求范围是1%-2%,我国只有对第四组、第五组银行才会有1%及以上的附加资本要求,并明确同时纳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和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不叠加,采取二者孰高原则确定”。总体来看,附加资本要求水平适中,除个别银行外,整体不会面临较大的资本补充压力,这符合当前我国银行业调结构、稳经营、防风险的实际需要。
按照意见稿,附加杠杆率要求是其附加资本要求的50%。目前银行杠杆率的监管要求是不低于4%,如果最高组别银行附加资本是1.5%,那么其杠杆率要求为不低于4.75%。据测算,主要银行的杠杆率普遍在5%以上。因此,附加杠杆率要求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影响有限,安全边际较足。
同时,意见稿将恢复和处置计划列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的一项重要工具,这有助于系统重要性银行全面梳理风险领域和薄弱环节,提高透明度、降低复杂性,提高自救能力,防范“大而不能倒”风险,并可以为后续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提供重要参考路径。
根据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约20-30家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银行、股份制银行以及部分资产规模较大的城商行)可能纳入备选,在附加监管规定正式落地后,预计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和差异化监管方案也将很快出台。加强监管有助于系统重要性银行更加稳健经营,从而筑牢金融安全的屏障,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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