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进一步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体系

2021-03-26 16:34:11

“由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局限性,检察机关无法对那些没有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破坏公益行为进行起诉,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效能无法得到充分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地质调查局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副总工程师印萍3月10日呼吁,建议进一步明确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起诉主体。

印萍说,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起诉主体的规定,存在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起诉主体是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如有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提起诉讼,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比较有代表意义的案例是舟山市检察院提起了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向海事法院提起的海洋生物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另一种观点认为,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是一种特殊授权,说明在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受到破坏时,只有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方能提起诉讼,其他主体概不能诉。这种观点普遍存在。按照此观点,检察机关只能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不能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印萍认为,亟须相关部门对上述法律规定的适用问题予以明确,统一认识,进一步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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