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生态环保督察工作,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日前宁夏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明确督察结果将作为被督察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办法规定,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主要采取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派驻监察等方式,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强化督察问责、形成警示震慑,与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工作形成合力。其中,例行督察进驻时间一般为20天,督察内容涵盖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关注的重点、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等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等;专项督察针对重点区域、领域、行业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以及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不力的典型案件进行督察;派驻监察则强调日常督办。
根据办法,省级环保督察结果将作为被督察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被督察对象及其工作人员有故意提供虚假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拒绝、故意拖延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督察工作的,拒不配合现场检查或者调查取证的,对反映情况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等行为,将视情对其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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