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青水绿做贡献 将受损的生态环境纳入救济范畴

2021-05-14 10:42:08

地球生态环境问题事关人类生存,作为地球家族的一员,每个人都无法“独善其身”。党的十八大后,中国将绿色发展纳入快车道,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之大前所未有,生态修复机制创新持续深化,生态环境问题得到显著改善。中国建立的生态环境修复制度和实践行动,为地球实现山青水绿天蓝作出了重要贡献。

生态修复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立法方面,相继出台了《土地复垦条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具备相应的指导作用。为使环境执法有效推进,中国落实绿色原则,《民法典》第1234条突破了民法保护私益的限制,创建了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将受损的生态环境纳入救济范畴。

为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修复机制,笔者认为今后应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第一,科学梳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流程。解决生态修复实践中的各种难题,应有针对性地健全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法制体系,完善实现机制。要明确生态环境修复的基本要素条件,进一步完善修复配套制度。在生态环境修复过程中,要指定修复目标并制订执行方案。

第二,科学制定合理目标,权衡各方利益,因地制宜健全协商与公开机制。要设立标准,统一修复制度条件,以防止修复执法过程中的矛盾,并应合理规划修复流程,使修复工作有序开展,提高生态环境修复的救济效率。

第三,加大监管力度。修复完成后,应进行生态环境修复评估工作,力求达到生态环境修复的统一化。通过构建系统体系,监管污染者应担的责任,体现政府保护环境的决心,提升司法公信力。

第四,构建验收评估机构责任制,遵循生态修复规律,采用周期性复核及查验的评估方法。同时,要细化完善法律、法规,修订标准,使修复目标可以配合相关部门的标准,达到环境修复目的。

第五,健全生态环境修复资金保障机制,明确修复资金的管理。避免侵权人在修复完成后不履行给付义务,保障受损生态环境有效修复。应设立专门的生态环境修复基金账户,通过政府拨款、社会捐助及责任人的罚金等方式募集。引导公众参与到监督中。运用媒体资源将资金用处与效果第一时间公布,使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标签: 山青水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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