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排放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贡献力量

2021-07-06 09:21:29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对外发布《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排放召回规定”),并称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由此,机动车排放召回正式提上日程。分析相关内容,业内人士认为,由于排放召回的单车召回成本可能高于安全召回成本,短期内排放召回会给车企在内的生产者、经营者带来较大影响,需要提醒各方注意。

♦联动管理 提升排放召回完成率

事实上,关于排放召回,业内外已经呼吁多年,无论是现实的环境保护需要,还是基于机动车技术发展等各方面的要求,实施机动车排放召回都是一项亟待落实的工作,可谓箭在弦上、不得不发。虽然,此前机动车排放召回一直处于管理规定缺位的状态,但我国并非没有关于机动车的相关召回案例。自2016年1月1日《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我国共实施排放召回6次,涉及车辆5164辆。涉及品牌包括大众、奔驰、斯巴鲁、宝马和飞碟等,涉及部件包括催化转化器、燃油加注管软管、排气歧管和OBD诊断软件等。只是,相对于安全召回,机动车的排放召回并未引起消费层面足够的重视,实施效果自然打了折扣。怎样让排放召回落地有声,切实起到应有的作用是一大考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研究发展部主任尹彦谈及怎样提升环保召回完成率时提到:“对于安全召回,车主很配合,因为涉及到自身安全,因此召回率也比较高;而对于排放召回,因为于消费者而言没有太大的利益驱动性,制度实施后面临的最大难题就是召回完成率问题。”尹彦介绍,为了提升排放召回完成率,排放召回规定采取了把召回情况和机动车的排放年检衔接起来的管理办法,要求检测机构在机动车年检的时候发现车辆应该进行排放召回或环保召回,但却没有召回的,应该予以提醒。

同时,排放召回规定要求监管总局和环境保护部门都参与其中,且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收集和分析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排放投诉举报信息,并将可能与排放危害相关的信息逐级上报至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负责收集和分析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排放投诉举报信息,并与市场监管总局加强信息共享;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建立机动车排放召回信息系统、接受生产者召回计划的报告、向社会公布召回信息,会同生态环境部开展信息和技术会商、缺陷调查与认定、召回实施情况的监督以及效果评估、责令召回等工作。同时,市场监管总局还将会同生态环境部联合开展排放危害调查、共同处理生产者异议并共同实施责令召回。这种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也将有效提升召回率。

另外,排放召回规定还将全产业链纳入责任范畴,从零部件供应商到生产者再到后端的运营者都要承担具体责任。如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未停止销售或者交付应召回的汽车产品,隐瞒相关情况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等。不过,在业内人士看来,3万元的处罚力度还不足以对企业形成威慑力。

♦企业短期面临较高的排放召回成本

分析排放召回规定可以看出,实施排放召回最直接的影响在于排放召回的单车成本相比安全召回较高,短期内企业将面临较大的召回成本压力,尤其是排放技术水平较低的企业将面临较大的经济和品牌压力。北京理工大学机械与车辆学院教授葛蕴珊表示,排放召回主要针对的是不符合排放标准,或者不符合耐久性要求的车辆,所以其主要判定依据是排放标准。而在排放召回规定实施期间,我国将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这一被誉为全球最严格的排放标准对车企而言是一个很大的考验。为了达到国六排放标准,企业普遍增加了生产成本。同时在实际生产过程中,还要满足相关车型的一致性,及保障使用过程中达到环保效果等,对车企而言压力很大。尤其是对于重型车企来说,实际环保效果的保障对它们而言是一个重大考验,因为在后处理装置的配置上,车企并没有太多话语权,但却需要承担车辆全生命周期环保责任。葛蕴珊提出,环保召回需要重点加强柴油车排放和OBD等方面的监管,这主要是因为柴油车单车排放大,车主为节省成本,可能会不按要求操作,加注劣质油等,导致判定复杂。

不过,尹彦也表示,虽然短期内车企可能会面临一定压力和挑战,但从长远来看,排放召回将推动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引导机动车行业更重视排放相关技术研发和技术创新。实施机动车的排放召回不仅是节能减排和机动车管理的必然趋势,而且还可以引导、促进汽车行业更重视排放技术研发及相关的标准要求的提升,倒逼企业主动进行技术升级。比如,机动车企业要加强排放相关的研发与测试,生产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产品;排放零部件生产企业应主动创新,开发高性能、高可靠性的排放零部件产品。面对排放召回规定的要求,需要企业积极应对机动车排放标准,严把车辆质量,确保每一辆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都能达到排放要求,这方面企业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寄望排放召回 助力产业低碳发展

排放召回之所以引发如此大的关注,除企业面临较高的召回成本外,更关键的在于,过去机动车排放达标存在很大问题。面临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多的现状和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的艰巨任务,汽车行业必须做出更多积极努力。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由于政策缺位、管理不严、企业和消费者不重视,机动车排放问题日益突出。当前我国移动源(主要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已成为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特别是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而且机动车大多行驶在人口密集区域,尾气排放直接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机动车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和颗粒物(PM)4种污染物排放总量为1603.8万吨。汽车是机动车大气污染的主要贡献者,其排放的CO、HC、NOx和PM在其中的占比超过90%。环保召回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解决机动车排放问题。

有业内人士指出,此前,大众“排放门”事件之所以在我国引发如此强烈的关注,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行业期盼中国也能尽快出台排放召回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应对相关问题的出现。欧美国家机动车环保治理经验显示,实施机动车环保召回是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的重要手段之一。20世纪70年代,美国最早建立并开始实施环境保护召回制度,随后,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陆续跟进。这些国家和地区通过法律(指令)建立了完善的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制度,起到了切实有效的监督作用。

举例来说,美国《大气清洁法》规定,如果主管部门发现一定数量的某一等级或类型的机动车产品,在正常保养和使用的情况下,在规定的使用寿命内不符合该法案相关的排放标准,主管部门将通知制造商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计划,相关费用由制造商承担。20世纪70年代,环境保护召回制度在美国刚刚确立,且机动车排放控制技术处于早期发展阶段,因排放不合规而召回的车辆占年度生产车辆的30%~40%,且多为主管部门强制召回。到20世纪80年代,随着排放控制技术的进步,上述比例下降到5%~10%。而后,随着机动车排放检测技术的进一步发展,PEMS测试、I/M制度以及遥感测试等技术的出现,更是为开展高排放车辆的筛查和敦促排放召回的实施提供了有效的数据支撑,可以说,欧美环境保护召回制度的实施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效果。

如今,我国环保召回制度紧跟国六排放标准的步伐,业内也寄予了厚望,希望借此推动我国机动车排放技术不断进步,并缓解机动车排放超标等诸多问题,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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