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用个人允许其在2021年底前按规定补缴

2020-09-02 15:55:03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日前下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湖州将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等政策实施期限。

“此次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是对今年2月以来实施的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延续,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继续按延长后的政策期限,享受相应的社保费减免。”据市人力社保局介绍,两次政策叠加后,企业“减负”清单为:免征全省各类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并从2020年6月延长执行至2020年12月底;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从2020年4月延长执行至2020年6月底。

对个人而言,今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缴费指数据实计算。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暂缓缴费不需要履行申请手续,未缴费月份视为自愿缓缴,已核定未缴纳的费用由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税务部门统一核销,当年度缓缴月份的社保费用允许其在2021年底前按规定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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