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金融作为经济可持续发展、产业结构优化转型的重要支撑,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
2020年7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印发〈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对2018年7月发布的《关于开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的通知》(银发〔2018〕180号)进行了更新。
一位央行工作人员对《中国经营报》记者坦言,与国外绿色金融发展的背景不同,我国绿色金融市场更多地体现了自身金融市场监管体制的特点,也与国家改革发展的进程相结合,注重顶层设计、政策推动的“自上而下”特征相对明显。
顺应更新需求
随着评价工作的开展和相关政策的调整,绿色信贷业绩评价方案也面临更新需求。例如,金融机构呼吁统筹考核绿色贷款和绿色债券业绩,绿色贷款统计制度调整导致绿色信贷考核需要过渡方案,业绩评价结果需要拓展新的应用场景等。因此,有必要结合前期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统筹考虑金融机构的各类绿色金融业务,修订形成新的《方案》。
央行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末,国内金融机构本外币绿色贷款余额为10.22万亿元,比年初增长15.4%。分用途看,绿色交通运输项目和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项目贷款余额分别为4.47万亿元和2.49万亿元,比年初分别增长14.3%和11.0%。分行业看,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绿色贷款余额4.33万亿元,比年初增长16.2%;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绿色贷款余额3.05万亿元,比年初增长9.3%。
据记者了解,央行将根据绿色金融标准和统计制度的完善程度对纳入评价范围的绿色金融业务进行动态管理。当前纳入评价范围的绿色金融业务包括绿色贷款和绿色债券。后续对纳入评价范围的绿色金融业务的调整,央行将另行通知。
央行表示,在编制《方案》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公开透明。《方案》立足市场化导向和可持续原则,以充分发挥评价机制的激励约束作用、提升金融机构拓展绿色金融业务的内在动力为目标,内容完全公开,并先行征求和吸收了代表性金融机构的意见建议。二是因地制宜。《方案》鼓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出台实施细则,适当调整评价指标和权重系数等内容,合规拓展评价结果应用方式,使评价办法更加契合区域经济发展特征,更好发挥绿色金融对区域绿色产业发展的支持作用。三是全面完整。在考核范围上,《方案》进一步丰富了绿色金融业务的覆盖范围,统筹考虑绿色贷款和绿色债券业务开展情况,并为进一步考核绿色股权投资、绿色信托等新业态预留了空间。在指标设定上,《方案》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考核方法,定量指标的设置兼顾数量与质量,有利于更加全面地反映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业绩。四是动态考核。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在定量考核部分不设置固定门槛,而是根据《方案》公布的既定规则对参评机构进行整体考核,有利于动态反映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的变化,防止主观设定偏差影响考核结果。
金融机构正通过绿色金融产品、工具和业务模式的创新,持续推动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汇丰中国副行长兼工商金融主管方啸认为,随着更多“新基建”的落地与深化,5G、人工智能、工业物联网等新应用将带来更多的绿色技术创新,为可持续发展带来新动能。
强调可持续发展
前述央行工作人员认为,绿色金融与普通金融的本质区别在于“一个内化和两个强化”。具体而言,将环境外部性这一准公共物品的成本和收益内化;强化环保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即将环境影响因素纳入投资决策中,引导资金关注环境和社会效益,引导企业生产注重绿色环保,引导消费者形成绿色消费理念,从而增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性;强化金融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增强金融机构对环境风险的认知,突出金融在实体经济发展中的资源合理配置和引导功能,避免注重短期利益的过度投机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前述央行工作人员认为,绿色金融政策的制定在中央,推手是地方政府,抓手是金融机构。而由于短期利益的不一致,中央、地方、金融机构三者目标各异,导致绿色金融政策执行往往背道而驰。从中央环保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来看,大量采用直接拨款补助/奖励的方式,贷款贴息方式运用得较少。虽然部分地区规定了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甚至部分地区强调重点污染减排项目原则上全部采取贴息的支持方式,但是从目前收集到的情况来看,实际运用贴息的地区并不多,部分地区甚至在后期对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时删除了贷款贴息的规定。同时,贷款贴息模式执行不到位对金融机构盈利产生负面影响。一般来说,绿色项目在收益率上一般要比非绿色项目低2~3个百分点甚至更低。在没有贷款贴息的情况下,压缩真实绿色背景的信贷发放、为高收益非绿色项目提供贷款,就成为对金融机构极有吸引力的备选项。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放水低“绿色程度”或非绿色项目,“挂羊头卖狗肉”,造成绿色信贷规模增长很快的表象,实际上却没有把绿色金融落到实处。
《方案》明确了绿色金融业绩评价的实施原则、覆盖的业务范围、实施的责任主体及被考核的对象、评价周期、数据来源、评价方法、评价结果的应用场景等内容,并对前期考核过程中遇到的极端情况和因政策调整导致的过渡期进行了特别安排。
据悉,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工作自2021年1月起实施(即对2020年第四季度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开始采用该方案)。评价工作每季度开展一次。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评价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半年及全年评价结果及评价情况说明。
不能忽略的是,金融的本质是风险控制。前述央行工作人员坦言,必须建立绿色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健全问责制度,制定投融资风险考核机制,引进第三方绿色评估机构,加强绿色金融发展监管。制定专门的绿色融资审查体系,从绿色项目的备案到绿色投融资资金的使用方向都要建立考核体系,严格监督资金的使用方向和影响结果,培育专业的第三方绿色评估机构,确保绿色融资资金投向真正的绿色项目。将绿色金融业务开展成效、环境风险管理情况纳入金融机构绩效考核体系。依法建立绿色项目投资风险补偿制度,通过担保和保险体系分散金融风险。建立绿色金融信息交流交易平台,解决绿色金融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加强绿色金融体系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加快绿色金融助力绿色发展的进程。(吴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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