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可以销售私募基金为不得出现的行为进行了明确

2020-09-14 16:26:33
日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数据显示,截至今年8月底,私募管理的基金总规模已经突破15万亿元,达到15.02万亿元。在规模突破15万亿之际,私募基金行业也将迎来重磅监管新规。

9月11日晚间,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旨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控私募基金增量风险,稳妥化解私募基金存量风险,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具体来看,在从严监管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方面,《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如实披露其出资结构,严禁出资人代持、交叉持股、循环出资等行为。

同一主体实际控制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披露各管理人业务分工,全面、及时、准确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制度。

《规定》强化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其中包括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时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等。同时,《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名称使用进行了规范,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此外,《规定》重申了备案登记的重要性,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依法备案的私募基金,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还对私募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不得出现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不得向《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或者为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资金借贷等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便利。

同时,通过互联网、微信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也将被禁止。《规定》要求,不能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但是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的情形除外。

标签: 基金销售可以销售私募基金

关闭
新闻速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