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预案执行时间内,当粮食市场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我省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由设区市发改委(粮储局)会同财政、农业农村、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经省发改、粮储、财政、农业农村、农发行等部门批准在相关区域启动预案,按最低收购价收购。所收购的粮食,应为省内生产者当年生产且符合国家标准(GB1350—2009)。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三等标准品粮食的到库价。具体价格水平以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公布的当年最低收购价格为准,相邻等级之间的等级差价按每50公斤2元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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