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26日修订发布《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发布的《目录》,保持了原有结构框架基本稳定,在各省(区、市)现有条目基础上适当调整有关内容。
新修订《目录》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进一步发挥西部地区在促进我国科技自立自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竞争力提升,引导东中部地区产业有序向西部地区转移,优化区域产业链布局;支持西部不同地区高质量发展具有当地特色的优势产业,发挥西部地区沿边、沿江等区位优势,服务畅通国民经济循环;同时,进一步支持西部地区补短板、强弱项。
据悉,《目录》是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本依据。设在西部地区的企业,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可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前期,经国务院同意,该优惠政策已明确延续至2030年12月31日;同时,将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的认定标准由70%放宽至60%,进一步扩大了优惠政策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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