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疫情防控成效显现,社会经济活动逐步回到正轨。在上半年压抑许久之后,汽车市场逐渐活跃起来。6月份各地车展陆续开幕,各大汽车厂家抓紧机会在车展上展示自家的新产品、新技术,车展也吸引了大批消费者一睹新车风采。
不过现在的车展已经不仅仅是厂商展示自身的舞台,更是厂商与消费者直接对话的平台,它不仅能展示优点,也能暴露不足。在6月的车展上,就接连发生车主冲入厂商展台的维权事件,车展似乎已经被消费者当做是能有效维权的平台之一。
车展“展出”厂商服务瑕疵
6月25日重庆车展开幕当日,一位女士在零跑汽车展台前手举标语维权,标语写道,“零跑汽车当天黑屏,维修半个月换两大部件,承诺退车又反悔”。随后,现场安保人员用黑色围布将展位和维权女士一同遮蔽起来。后据媒体报道,零跑汽车与该名车主就相关问题已协商解决。
据悉,这名车主的零跑C11在购买一周后,车辆便出现黑屏,售后检查发现是智能座舱模块故障,但维修需要一定时间,双方沟通无果后,车主决定赴车展维权。
无独有偶,就在零跑维权事件发生不久,同样是在本次重庆车展上,广汽埃安的展台上,一名车主打出了写着“XXXX4S店将做过钣金喷漆的事故车当新车销售”的红色横幅,现场品牌工作人员如法炮制,对突发情况进行了处置。
6月30日~7月4日,2022苏州国际车展在苏州国际博览中心举办。车展上,上汽大众朗逸新车发布会疑似遭车主维权。
据悉,在上述零跑展台维权事件中问题车辆是零跑C11,该款车型为零跑旗下首款SUV,于2021年9月正式上市,官方指导价格为15.98万元-19.98万元。除了上述车主所反应的黑屏问题,还有其他车主抱怨2021年3月份通过官方渠道订车,但直到2022年6月16日,车辆依然没有交付。
针对零跑黑屏,消费者维权问题,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付春娟接受《中国汽车报》记者采访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 购车人对汽车“当天黑屏维修半个月换两大部件”的质量判断属于买受人作为普通人在其“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进行的判断,符合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根据民法典第九章第六百一十条、第六百一十五条、第六百一十七条、第六百一十八条、第六百二十条的规定和第三章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换或者解除合同,并且要求4S店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S店拒绝退换车辆的依据往往是《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规定,但这种说辞是错误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作为我们俗称的“三包规定”是由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而《民法典》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全国人大及其常设机构颁布的法律,从我国法的位阶上来说,民法典作为上位法,其适用效力高于“三包规定”。
对于埃安车主所称“4S店将做过钣金喷漆的事故车当新车销售”,付春娟表示,如果购车人确实并不知情,4S店这种事故车当新车销售的行为则存在欺诈。而是否一定构成事故车辆不能一概而论,需专业鉴定,或在诉讼过程中由法院依据钣金喷漆的位置、事故程度等个案证据情况下做出判定。另外,审理过程中,除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外,个案证据所展示的多方面因素都会作为法官在判决中考量惩罚性兼顾公平原则的依据,比如欺诈的性质、车辆售价、原告的损失等。
消费者买车依然需要“留心眼儿”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厂家和零部件企业停工停产、芯片短缺等问题造成产品供给困难,汽车产品延迟交付问题始终困扰着汽车厂家和经销商。期间,不乏消费者选择退订车辆,一些消费者在交付问题上与厂商产生纠纷。就算是以注重服务体验的造车新势力也不能幸免。
付春娟认为,对于车辆无法按时交付问题,消费者需要将功课做在前面,比如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对交付时间做出明确约定等。
在实际案件中,判断企业是否存在过失需要确定车企与消费者签署的车辆订购合同的具体条款才能判定。实践中,多数汽车订购合同条款语义表述不清,有的故意混淆“定金”与“订金”来规避定金罚则,有些条款存在多种解释的可能,销售商的解释与消费者的理解不一致,导致消费者对车辆交付时间等预期与企业各执一词。
一般来说,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履行地点与履行时间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第五百一十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消费者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销售方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销售方负担。
也就是说,消费者需要依据自己跟汽车销售方签订的合同具体条款来要求销售方交车,约定不明的,可以协商签署补充协议明确具体的交车时间,如果协商不成或者补充协议明确具体交车日期后销售方仍无法按时交付的,那么消费者可以诉讼的方式维权。
车主维权需寻求正规法律途径
在付春娟看来,消费者借车展之机,冲上汽车品牌展台的做法不应该被鼓励,消费者还是要依靠正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车主们首先应明确维权的对象,车主维权应找与其签署了销售合同的经营者与监督部门,我个人不建议车主们采取在生产厂家展会举牌‘闹’的方式,而可以采取投诉和诉讼的方式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她说。
首先,从现行法律法规上来说,在未发生人身损害赔偿事项的前提下,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与车主签订购车合同的销售商才是责任主体。“汽车三包法”第三条也明确规定“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其次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工作,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承担具体技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工作。”在销售商不履行三包责任时,车主可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最后,对于新能源汽车和智能自动驾驶汽车等新型科技类汽车出现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止是车主一个个体维权的问题,而是涉及了我国法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第十一条规定,“销售、租赁、维修汽车产品的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和向生产者通报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
汽车行业企业相关人员亟需普法宣传
在以往的车展维权案例中,曾发生展台人员将维权车主“架走”的情况,使品牌形象雪上加霜。
从此次零跑汽车展台维权事件网络视频及新闻报道来看,较之前的维权事件,重庆的车展维权事件中双方的行为都还是比较温和的。付春娟认为,车主展会维权是车主无奈之下采取的不得已行为,应给予理解和适度包容。维持展会的正常秩序是展会安保人员以及展台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工作职责,但安保人员履行职责从法律层面应在不伤害车主人身安全及人格尊严的基础上进行。
对于车主屡屡赴车展维权,所暴露出的汽车行业问题,付春娟指出,汽车行业企业相关人员亟需普法宣传。在民法典颁布后,近几年国家相应的出台或修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汽车生产、销售等汽车行业相关的责任划分进行了明确,汽车行业各企业应对各自的责任与权利有清晰的概念,比如新“汽车三包规定”第三条规定“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汽车销售企业与汽车生产企业之间互相“踢皮球”把消费者推向展会维权的尴尬境地时,网络负面新闻舆论最终伤害的是汽车行业的整体发展。